青岛市气象台发布天气_青岛市气象台发布天气预报
在下面的时间里,我会通过一些例子和解释详细回答大家关于青岛市气象台发布天气的问题。关于青岛市气象台发布天气的讨论,我们正式开始。
1.青岛气象台工资
2.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
青岛气象台工资
3000-4000元/月。根据相关资料查询青岛气象台工资为3000-4000元/月。青岛市气象台为国家基本站, 建于1959年7月。筹建时在青岛东郊的小麦岛,1960年迁入市区的伏龙山北端。 青岛市气象台负责的预报区域有: 青岛市区、青岛近海、渤海海峡、山东北部沿海、黄海北部、山东半岛、山东南部沿海、黄海中部等陆海区域的天气预报制作和发布。青岛市气象台的预报服务工作,以海上气象服务为重点,同时兼顾做好城市和农业气象服务。
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气象预报发布,鼓励气象预报传播,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气象预报包括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本办法所称公众气象预报是指面向社会公众发布的天气现象、云、风向、风速、气温、湿度、气压、降水、能见度等气象要素预报,以及日地空间天气现象、太阳活动水平、地磁活动水平、电离层活动水平、空间粒子辐射环境、中高层大气状态参数等空间天气要素预报。
本办法所称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是指台风、暴雨、暴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大雾、霾、道路结冰等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以及太阳耀斑、太阳质子事件、日冕物质抛射、磁暴、电离层暴等空间天气灾害预警信息。
本办法所称气象预报发布是指气象预报向社会无偿公开的过程。
本办法所称气象预报传播是指将已发布的气象预报进行转播、转载的过程。第四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全国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工作,并加强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工作,并加强监督管理。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信、交通运输、气象、互联网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完善气象预报发布和传播渠道。
传播气象预报的媒体和单位应当与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建立获取最新气象预报机制,确保气象预报及时准确传播。第六条 气象预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应当按照职责通过气象预报发布渠道向社会发布,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更新发布气象预报。
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发布气象预报。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媒体和单位应当安排固定的时间和频率、频道、版面、页面,及时传播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提供的最新气象预报。广播、电视台(站)改变气象预报节目播发时间安排的,应当事先征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的同意。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等有关部门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快速发布和传播机制。可能或已经发生重大灾害性天气时,媒体和单位应当根据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的要求及时增播、插播重要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解除时,媒体和单位应当及时更新,不得传播过时的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第九条 鼓励媒体和单位传播气象预报。媒体和单位传播气象预报应当使用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提供的最新气象预报,并注明气象预报发布的气象台名称和发布时间,不得自行更改气象预报的内容和结论。第十条 科研教学单位、学术团体和个人研究形成的气象预报意见和结论可以提供给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制作气象预报时参考,但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公开发布。第十一条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可以发布供本系统使用的专项气象预报,但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公开发布。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发布气象预报的;
(二)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不使用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提供的最新气象预报的。第十三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导致未按规定发布气象预报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到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传播虚假气象预报的;
(二)不按规定及时增播、插播重要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更新气象预报的;
(三)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不注明发布单位名称和发布时间的;
(四)擅自更改气象预报内容和结论,引起社会不良反应或造成一定影响的。
第一条 为了使气象预报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服务,加强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规范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的工作。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的管理工作。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支持气象主管机构,建立和完善各类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渠道,保证气象预报及时、准确发布与刊播。第五条 国家对气象预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气象预报由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按照职责通过各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广播、电视台站、报纸和网站及时向社会发布。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与当地媒体共同建立和完善气象预报刊播与紧急增播、插播重要灾害性天气警报和补充、订正的气象预报的工作制度。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广播、电视台站和报纸应当安排基本固定的时间和版面,每天及时刊播气象预报。
各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广播、电视台站应当根据气象变化和需要,及时地增播、插播重要灾害性天气警报和补充、订正的气象预报。
其他媒体需刊播气象预报的,应当与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签订刊播协议,双方根据协议提供和刊播气象预报。第七条 对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有重大影响的气象预报由省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职责权限,根据需要,及时组织发布,或由指定发言人向社会发布。第八条 省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对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有重大影响的气象预报等信息实行采访登记制度。第九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负责发布本预报服务责任区的气象预报。预报服务责任区按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有关规定执行。
当气象台站提供的气象预报超出本预报服务责任区时,气象台站应当使用所跨责任区内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提供的实时气象预报。第十条 鼓励媒体积极刊播气象预报。媒体刊播气象预报,必须使用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提供的实时气象预报,并注明发布台站的名称和发布时间。媒体不应以任何形式转播、转载其他来源的气象预报。
气象预报属于气象科技成果,制作和发布单位对其享有所有权,并受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未经发布气象预报台站的同意,媒体不得更改气象预报的内容。第十一条 国家鼓励有关科研教学单位、学术团体和个人研究和探讨气象预报、气候预测技术与方法,其研究结论与意见可以提供给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制作气象预报、气候预测时综合考虑,或者在专业技术会议上交流,但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公开发布。第十二条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供本系统使用的专项气象预报。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可以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许可擅自刊播气象预报的;
(二)擅自将获得的气象预报提供给其他媒体的;
(三)未经许可擅自转播、转载气象预报的;
(四)擅自更改气象预报内容,引起社会不良反应或造成一定影响的。第十四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不按规定及时发布气象预报,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所在气象主管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到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广播、电视台站不按规定及时刊播气象预报,不按规定及时增播、插播重要灾害性天气警报和补充、订正气象预报的,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法律责任。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媒体,是指面向社会公众的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电话声讯、移动通信、无线寻呼以及其他信息载体。
本办法所称气象预报,是指可向社会发布的灾害性天气警报、日常中短期天气预报、短期气候预测、气候变化预评估等。
好了,关于“青岛市气象台发布天气”的话题就讲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对“青岛市气象台发布天气”有更深入的了解,并且从我的回答中得到一些启示。